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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報公職僱主須發任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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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30

立法會一常會正細則性審議“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修訂法案,法案建議日後報考公職,填寫的工作經驗需取得僱主證明書。公職局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僱主有向僱員發出任職證明書的義務,載有任職日期、工作職位等;若僱主不履行該義務,按每一僱員罰五千至一萬元。

僱主證明辨真偽

政府擬修改《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法案中第八條“工作經驗”條文,建議日後報考公職填寫的工作經驗只接受僱主證明,不再接受投考人證明。原因是投考人單方聲明的工作經驗,難以核實真偽,故建議以“僱主證明”為準。

究竟僱主證明書包括甚麼內容?公職局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根據“勞工法”規定,僱主有向僱員發給證明書的義務,內容包括一、開始提供工作及結束提供工作的日期;二、工作的性質或曾擔任的職位;三、僱員要求的其他有關任職的資料。若僱主不履行發證明書的義務,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故此,僱員無論在職期間或勞動關係終止時,都有權要求僱主發給載有任職事實的工作證明書。

若曾任職的公司倒閉,無法取到證明書怎辦?公職局表示,投考人可在與公司合約更新或倒閉前,向僱主索取有關工作證明;若已經倒閉,無法向前僱主索取有關工作證明,投考人仍然可以填寫,及或可以遞交與僱主訂立的合同或糧單等相關的資料作為佐證文件,供典試委員會考慮。

經驗按評分比例

投考人最關注工作經驗佔考公職分數的比重。公職局表示,若是開考的職等屬該職程的最低職,舉例如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四三○),當開考公告有要求“履歷分析”,才會計分,但所佔分數比例亦很小。總的說,每個開考可能都有差別,要基於開考通告訂定的評分比例。

不過,若開考的職等屬高於該職程的最低職等,如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四八五),因投考人須具有最少兩年相關範疇的工作經驗。在此種情況下,工作經驗是報考的其中一個條件。

想轉工無所遁形

坊間對於要交僱主證明,意見各異。向來有問僱主索取任職證明的投考人支持措施。亦有大型博企僱員指,公司設有機器方便自行列印在職證明,認為問題不大。但有居民則擔憂,日後報考公職,要向現時僱職公司索取任職證明,即等於告訴老闆想轉工,相當尷尬。

Copyright@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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