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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積假最多增至六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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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2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下午三時續審議《公共行政人員通則》修訂案條文,在“年假的享受及延遲享受”條文方面,新法將基於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的年假由現行的累積疊加和當年年假最多四十四個工作日,增加至六十六個工作日。

至於現行規定公務人員每一曆年最少要休一個不得少於連續十個工作日的“長假”,雖然收到意見希望縮短至連續七日或五日,即更靈活處理,但政府堅持立場不變。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介紹,昨日會議續審議了關於特定工作制度的採取、特定工作制度的安排、超時工作的概念、提供超時工作、待命制度的概念、待命制度的採用及安排、年假權、年假的享受及延遲享受、年假享受的終止這九條條文。

其中,三常會關注到特定制度的概念,因某些部門基於工作需要,如民署的屠房人員、市政公園工作人員等,他們的工作雖然不是輪班,但工作時間有別一般時間,非朝九晚五。

目前的公職制度,相關人員報酬或津貼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故透過今次修改,引入特定工作時間制度,為相關人員設立一定的法定津貼回報。三常會接受政府的立法原意,但希望政府關注有關定義及概念,因條文內容未能找到特定工作制度的法律框架或輪廓。

維持十個工作日

年假權方面,法案提到“每一曆年,工作人員最少享受十一個工作日的年假,其中一段享受年假的期間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但委員會收到若干意見及建議,希望限制每年最少要休一個不得少於連續十個工作日的“長假”縮短至連續七日或五日,即更靈活處理。

但政府會上表達立場,因年假權最大的法是保障員工至少有一段長時間的休息,十個工作日是最基本要求,故立場不變。但條文另一款提到“基於公共部門在運作上出現迫切且未能預計的需要,工作人員可不連續地享受十個工作日的年假。”如去年“天鴿”風災後,不少部門由於要救災或善後,相當部分公務員的連續年假可以縮短,主動權在政府本身而非公務員。

同時,目前公務人員自行及部門批准轉移至翌年的年假最多可廿二日,加上當年廿二日年假,最多積累四十四日。法案建議自行及部門批准轉移至翌年的年假最多可四十四日,加上當年廿二日年假,最多可積累六十六日。

Copyright@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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