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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解僱員工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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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30

公司結業,員工面臨解僱,法律上,他們有哪些保障?

合理解僱

按照法律規定,僱主或僱員都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僱主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的情況,可分為合理解僱和不合理解僱兩種。當員工出現以下情況,例如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上級命令;不履行工作上應有的義務;未獲批准而經常遲到、早退或於工作時間擅離職守等,僱主可以合理解僱員工,且無須支付任何賠償。不過,僱主須要在知悉有關事實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員工,並簡述解僱理由。否則,有關理由被視為不合理,且須支付賠償(賠償金額相當於不合理解僱所作賠償的兩倍)。

不合理解僱

因公司結業解僱員工,不屬於合理解僱,須按不合理解僱的規定,對員工作出賠償。有關賠償金額視乎勞動關係的期間(即“年資”)而定(見表)。

為計算賠償,員工在解僱年度的年資是按月計算的,每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但足十五日)計算十二分之一。須注意的是,賠償的最高金額,僅以員工的基本報酬(按解除合同的月份計算)的十二倍為限,而且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兩萬澳門元,除非雙方另有協定更高的金額。此外,解僱時,員工有權就未享受的年假收取補償,包括:上一曆年尚未享受的年假日數、在解僱的年度按比例計算的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僱主要在終止勞動關係當天起計九個工作天內,全數付清員工應得的款項,特別是報酬、賠償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一、七十五及七十七條;第二/二〇一五號法律第一條的規定。

Copyright@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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